第五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防雷减灾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