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