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雷电灾害情况。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