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抢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