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雷击风险评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和下达重点建设工程计划前,应当通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书;

(三)雷击风险评估按照国家雷击风险评估规范进行。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编制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设计的技术依据。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