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第十条有效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