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二章 监测和预警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