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和设施安装太阳能接收装置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