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县(区)低碳发展实施计划,并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