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标准第十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低碳示范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低碳示范标准包括低碳工业园区示范标准、低碳企业示范标准、低碳公共机构示范标准、低碳社区示范标准和低碳建筑物示范标准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