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和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温室气体排放峰值年限、排放强度降幅要求、管控手段、低碳策略等内容。低碳发展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温室气体年度减排目标、任务、项目、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

低碳城市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