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接受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