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大力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控制玻璃幕墙等高耗能建筑材料的应用。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保障房、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机场、车站、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和建设。推广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鼓励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的公共建筑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鼓励具备相应地下条件,有集中供冷热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筑使用地源热泵系统。

鼓励新建商品居住建筑一次性装修到位。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