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要求,组织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限期淘汰计划,并公布施行。

鼓励企业采取优化设计、原(燃)料替代、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治理等环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