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低碳经济第十二条有效本市不得引进和建设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以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损害和环境成本评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项目库,为促进低碳发展进行项目储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