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示停车类型、停车时段、标示方向,并合理规划缘石坡道;

(二)禁止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和公共广场内施划;

(三)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三十米内施划;

(四)禁止在住宅小区、过街天桥出入口两侧十米内施划;

(五)禁止在公交车、校车、应急保障车、救护车、警用车专用场(站)内施划;

(六)禁止在市政设施、消防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车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公交专用通道上施划;

(七)禁止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的城市主干道上施划;

(八)禁止在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施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特定地点施划公交车、出租车、校车、通勤、邮政、快递、银行运钞等机动车的专用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