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或者其他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

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住宅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和人数占比均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

依据前两款规定建设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征求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