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设计方案的意见,并会同住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