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治理工作,组织拟定停车治理相关政策、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政府出资建设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外停车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参与相关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涉及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和交通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城市道路内停车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停车场建设,参与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停车场规划审批、规划核实与交通影响评价。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