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