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