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占用或者占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毁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标志、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