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规定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上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