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阻挠、妨碍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