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范围、标准等应当按照市、县(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