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一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