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播出、接收、发射及监测等技术区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噪声和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的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