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播电视播出、接收、发射及监测等技术区五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噪声和电磁辐射超过国家规定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