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设施产权人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