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表彰和奖励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