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科学技术、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