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纠纷排查调处和风险防范机制,共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