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促进各类纠纷化解组织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