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尊重当事人意愿;(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高效便民;(四)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