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