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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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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有效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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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