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