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