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