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