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化解途径,形成合理衔接、协调联动的纠纷化解机制,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