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民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民商事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