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