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七条有效对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以及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