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纠纷化解主体收到当事人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