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快捷高效的纠纷化解途径,实现其权利救济。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