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二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包括以下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