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有效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人事等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促进纠纷在单位内部化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