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畅通群众参与纠纷多元化解的渠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强化人民调解职能;具备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为化解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