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和残联等团体应当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合作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