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可以在相关领域依法建立具备本行业、本专业特点的调解组织,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民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