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和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涉及的民事纠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有效化解。

指导和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