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调解工作。公安派出所可以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纠纷的调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